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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性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民管〔2009〕178号)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各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精神,为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四脱钩”工作,现将《全省性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全省性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
脱钩工作实施方案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根据省民政厅、监察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的通知》(闽民管〔2009〕164号)要求,现就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理顺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用一年时间完成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建立现代社会组织制度,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作用。

  二、脱钩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行业协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按规定进行脱钩:

  1.与行政主管部门相应职能混淆不清的;

  2.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的;

  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的;

  4.与行政主管部门会计合账的。

  (二)内容

  1. 职能分开。行业协会职责不得与政府部门混淆。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机构分设。

  3.人员分离。行业协会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或兼职,已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职务的,必须辞去行业协会职务或辞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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