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民人〔2009〕214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根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民发〔2009〕4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意义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工作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可及时掌握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状况,为开展社会工作人才服务、加强社会工作人才管理提供手段,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使用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客观、有效的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把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
(一)省直单位人员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由由省民政厅受理(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省军供站3楼西侧)。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各设区市民政局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受理审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受理、审核和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三)要严格按照《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时间,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载明的证书签发日期为准。
2.各受理审核机构要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中要注意申请人信息的完整性,务必让申请人完整、清楚地填写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
3.各受理审核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核合格的,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汇总报送省厅社工办登记。汇总内容包括: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个人2寸彩色证件照(3张)、审核合格汇总表(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省民政厅登记并签发相应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后,由各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将证书发放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