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建设工作
23、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189号令。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宣贯活动,认真对照《实施办法》,修订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规范及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许可程序和制度。
24、严格安全准入门槛。有关部门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4)露天矿山(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筑(构筑)物等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以及相邻露天矿山(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体的;(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7)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8)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9)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25、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审查制度,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26、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坚持安全许可的“四个结合”(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与专项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相结合,与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相结合)。继续组织开展以“五查”(查安全许可证件的合法有效性情况、查“三个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查安全许可的符合性情况、查基础资料建档情况、查采掘施工及地质勘探作业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清理整顿情况)为主要内容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专项督查活动,通过许可把关,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七)强化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五查”、“七防”举措,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
27、制定完善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执法[2010]183号)要求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