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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0号)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月4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0一一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南水北调工程,保障输水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工程,是指南水北调中线北京段干线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条 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南水北调工程的保护工作,组织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统筹协调工程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规划、国土、水务、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水北调工程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开展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工程保护义务,配合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查处危害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区人民政府和市南水北调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及其合法使用的土地,依法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运行管理。

  运行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水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有关工程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工程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工程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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