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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号)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31日云南省物价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监管,规范收费年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年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持《云南省收费许可证》实施的收费进行年度审验(以下简称“收费年审”)。

  第三条 收费年审范围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年审的组织实施工作,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从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收费年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实施收费年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与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收费年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开展。省及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或州、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交叉审验或集中审验。

  第七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收费年审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收费年审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收费年审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3-5月,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但应确保5月20日前完成收费年审工作。

  第九条 收费年审内容主要包括收费单位上年度实施收费的以下情况:

  (一)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

  (三)收费单位上年度的收入、支出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四)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五)是否有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行为;

  (六)是否参加了上年度年审,上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许可证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收费单位实行重点审验:

  (一)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的;

  (二)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的;

  (三)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

  (四)上年度年审发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 收费年审的程序包括:自审自查、审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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