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关于2010年度民间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成民民〔2011〕4号)
各业务主管单位,区(市)县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2010年6月30日前登记的民间组织,于2011年5月31日前到登记地民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年度检查。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变更登记情况、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社会团体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二、年检时间及程序
民间组织可登录:http://www.cdmzj.gov.cn/下载中心,下载《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5月31日前持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接受年检。民办教育机构需同时提交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书》。
市级民间组织年检由业务主管单位通知,区(市)县民间组织年检由各区(市)县民政局通知。
三、年检要求
(一)各民间组织对年检工作要高度重视,须在认真总结本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列内容,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年检质量。
(二)逾期不参加年检、拒不接受年检或年检中弄虚做假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条例》和《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年检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局民间组织管理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
二0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