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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2011修订)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11〕4号)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自2011年6月14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2月25日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
(1999年9月15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7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1年1月1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

  倡导公民个人、家庭、亲友和社会团体互助献血。鼓励公民多次献血、固定预约献血、成分献血。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无偿献血应急预案,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件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临床用血和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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