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报201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2010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重要意义,落实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相关优惠待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这项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吸引力,促进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时间、标准、范围。
(一)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时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到2011年4月15日结束。
(二)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标准:
1.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企业,应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中的守信企业,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有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机构和人员管理合同;
3.企业领导带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合同法律法规,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
4.企业对外经济往来,除及时清结者外,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5.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解除外,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7.企业在当地同行业中经济效益较好,无经营性亏损。
(三)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范围:
1.凡符合“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七条标准的各类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均可申报市工商局级“守重”企业;
2.2008年度的市政府级“守重”企业,可继续申报市政府级“守重”企业;
3.连续两年获得市工商局级“守重”企业可申报市政府级“守重”企业。
(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申报程序:
1.市工商局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由各分、县局发通知并组织对辖区内申报的“守重”单位进行考核验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上报市局审核抽查后批复。
2.市政府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由各分、县局对申报的单位进行推荐和考核验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上报市局并对新申报的“守重”企业经市局抽查考核验收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