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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7.2.3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款物。救济款物的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
  7.2.4定期向社会通报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
  7.2.5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
  7.2.6市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
  7.3 恢复重建 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民政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等情况。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
  7.3.2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县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
  7.3.3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中央、省、市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3.4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3.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
  7.3.6 市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
  7.3.7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
  7.3.8各级发改、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公安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及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
  7.4 救助款物管理
  7.4.1 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7.4.2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7.4.3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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