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6.4.3响应措施
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快报上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根据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根据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相关层级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7.1.1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7.1.2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7.1.3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7.1.4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7.1.5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7.1.6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7.1.7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7.2 灾后救助
7.2.1县区民政部门每年1月和9月调查春荒、冬令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并分别于1月5日和10月5日前将需要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并附灾情统计表。
7.2.2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