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情况快报向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救灾工作情况。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7)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市长。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6.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Ⅲ级响应示意图(略)
6.3.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派出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每日16时前汇总灾害信息,编发快报上报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4)根据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市减灾委主任。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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