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快报,报送省民政厅及市委、市政府,并及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6)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情信息,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7)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和灾区需求,帮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8)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9)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募捐公告,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示意图(略)
市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向市长报告。
6.2.3应急响应
由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市民政局协调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政府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4)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县区政府的申请,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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