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凡属全市性的重大灾情,由市政府新闻办或市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达到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市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Ⅰ级响应示意图(略)
6.1.3应急响应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减灾委协调指导救灾工作,灾害发生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市民政局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并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0点前汇总灾害信息,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民政局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日9点前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收集、评估、报告灾害信息。每2小时与受灾县区联系一次,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