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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
  5.1灾害预警预报 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和市城乡建设局的城乡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和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减灾委和有关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
  5.2灾害信息共享 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 
  5.3灾情信息管理 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前1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灾情核定 
  (1)部门会商核定。市、县区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 核定灾情。 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 
  5.3.4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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