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和市城乡建设局的城乡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和市南北两山绿化指挥部的森林火灾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数据等,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通报。
5.1.3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市减灾委和有关县区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区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市政府。市民政局接到县区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区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前1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区灾情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市、县区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 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
5.3.4县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