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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
  (5)对救助能力较薄弱的县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兰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市减灾委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成立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建立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以保证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4.2.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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