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
(5)对救助能力较薄弱的县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兰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全市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县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市减灾委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组织准备
成立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建立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以保证救灾工作正常进行。
4.2.1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