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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11]5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下同)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八、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加大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县(市)政府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配合加快开展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确保今年10月底前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40个大中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实现联网的要求。
  九、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完成。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得力的,市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要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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