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201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设市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标,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和供应量。已实行住房价格指数监测的福州、厦门、泉州市,可采用新建住房价格指数确定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尚未实行住房价格指数监测的城市可根据上一年(季、月)度新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质可比的原则,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指标,可以区分不同地段等级、套型结构分别确定价格控制指标。各城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全省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25万套。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并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要继续抓好去年项目的续建工作,各地要在保质量、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力争在上半年竣工。要加快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步伐,2010年已竣工项目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配租配售工作。要明确责任,强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配租配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半月自报和逐月通报、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各设区市政府汇总辖区内各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按时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