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30~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原则,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
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且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2、个人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