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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五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吸引境外知名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以及企业,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推进高校课程国际化。实施“国外名师聘请和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更多世界一流专家学者来辽宁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十一)发展来华(辽宁)留学生教育。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实施“留学辽宁计划”。加大省政府奖学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激励机制,打造来华留学特色品牌课程,扩大来辽宁留学生规模,提高学历留学生的比例。

  (五十二)推进“走出去”战略。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推进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继续做好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和地方合作项目,扩大选派规模,提高选派质量。推动高校开展境外办学,扩大辽宁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三)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加强学风、教风建设,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十五)加强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行人员岗位分类管理。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优化教师补充机制。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动态管理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探索规模较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核定的新办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序列,在普通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工作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完善教师教育体系,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实施基础教育“首席教师”遴选计划和中小学、幼儿园骨干教师海外研修计划。完成农村中小学教师新一轮市级以上培训工作。

  (五十六)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实施准入制度。制定中、高等职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及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继续执行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教授级高级讲师职称(职务)制度。对职业学校实行按编制足额拨付经费。

  加强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依托大中型企业和高校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立并完善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培养并遴选职业学校“教学名师”。

  (五十七)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施“高等学校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衔接紧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和支持体系。创新高校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进海内外高端拔尖人才不受学校编制限制,确定行政职务不受职数限制,直聘为二级教授不占学校岗位职数,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高校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新教师,即时办理聘用。每年有计划地选派一批高端人才作为“高级研究学者”或“访问学者”,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究。

  (五十八)加强校长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行校长职级制,促进校长专业化建设,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加强校长培训基地建设,提高校长培训质量。完善大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担任大学校长必须有高校工作经历和较高学术造诣。创新大学校长管理机制,实行大学校长任期制,建立大学校长目标责任制和实绩评价考核制度。

第十八章 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九)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和1%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到2012年,全省地方教育支出占地方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国家核定比例。加大专项投入,保证各项重点工程的实施。

  (六十)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实行根据不同类型学校、不同专业办学成本按在校生人数拨款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到2012年,省属高校学生人均财政拨款达到国家基本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人均经费逐步达到本科院校水平。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公共财政按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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