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完善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稳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确立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高校多元录取机制。
(四十)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
第十三章 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四十一)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高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十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加强大学章程建设。扩大大学与社会的合作。克服大学行政化倾向。推进教育评价专业化。
(四十三)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章 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四)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推动独立学院尽快达到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逐步取消或剥离本科院校附设的高等职业学校。有计划地办好一批示范性职业学校,扶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选择一批职业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点。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四十五)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积极发展标准化、多样化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稳步发展有特色、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支持发展实用性强、特色鲜明的职业学校,鼓励发展多层次、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与人事管理制度。在税收、用地、公共事业收费等方面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完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机制。
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十六)依法规范民办教育。建立和完善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民办教育管理体系。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章程,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民办学校产权归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符合民办教育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方法。加强财务监管和审计,健全督导检查制度。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和学费监管制度,逐步形成民办学校危机预警与干预机制。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与退出机制。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扩大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推动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完善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七)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形成责权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政府统筹规划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制定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标准、人员编制标准和学生人均经费标准;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统筹管理省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市级政府统筹规划市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学前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促进市域内职业教育资源共享;支持办好市属高校。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管理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办好县级职教中心。
(四十八)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社会参与的评价监测机制、明确有力的问责机制。成立辽宁省教育决策咨询委员会,推动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进程。
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管理的程度。培育和发展专业教育服务机构。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质量评估、考试认证、教育咨询、培训交流等业务。
第十六章 扩大教育开放
(四十九)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加强中小学、职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利用我省地缘优势,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