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当实行一票制。对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当从严审批,并履行听证程序;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类临时展览一般不得收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展览,门票价格应当从低从严核定。
第十七条 为了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和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并同时公示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和联票价格,由游客自愿选择。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及其他服务价格应当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对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应当一视同仁,同质同价,不得区别对待。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外,出售门票时不得强制代收保险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向游客开放,不得收取费用。游览参观点提供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看管服务需收取费用的,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高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游览参观点建立健全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本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门票价格变动等情况及门票价格信息表一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五章 门票价格优惠及公示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以下情形优惠。
(一)对身高1.2米及以下或6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年满70周岁及以上或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持有效证件的离休人员、现役军人、残疾人实行免票;对军队退休干部、学生及未成年人实行半价优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