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政策,划分省级管理以外的辖区内其他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辖区内各县(市)的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本级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通过管理目录划分,并明确管理内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游览人数较多,具有代表性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上一定规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管理目录,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和县(市)级管理目录,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管理目录应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游览参观点内载客运输服务价格管理权限与所在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原则上保持一致。
第七条 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但应当于实施前1个月报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定价原则
第八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投资规模、服务质量、游客流量,按照既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又兼顾补偿运行成本的原则,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保证正常运行成本和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费用,考虑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等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按照保本非盈利原则实行低票价,并积极推进免费开放。
第九条 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时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并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四章 定价程序及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管理机构或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申报材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