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6号)
《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10年10月18日云南省物价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云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云南省旅游条例》、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以游览参观为主要功能对外开放的自然风景区、人文景观、城市公园及其他类型的游览参观点。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游览参观点内各类载客运输服务价格,下同)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二章 价格形式和管理权限
第四条 根据游览参观点对社会文化生活、国内外旅游的影响程度,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一)凡以游览参观为主要功能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博物馆;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景区内游客自主选择性较强的载客运输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未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的价格政策,制定全省门票价格管理规定,协调平衡全省门票价格水平,制定在全省具有代表性的部分自然风景区、人文景观、博物馆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门票价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