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0]21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居民患大病时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7]1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照统一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统筹对参保居民在患大病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二、各州(市)应当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使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三、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参保居民个人按照统一标准缴费后,享受相应的待遇,不缴费的参保居民不享受待遇。
(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普通居民 (包括新生儿、学生儿童、大学生、成年人)由个人按照统一标准缴费;特殊困难居民 (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老年人及低保家庭学生儿童、残疾学生儿童)缴费实行政策性优惠。
(三)全省统一政策与各州(市)统筹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及报销比例等基本政策全省统一。目前暂由各州(市)统筹管理,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统筹。
四、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医疗待遇
(一)筹资标准: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缴纳 50元;特殊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有条件的州(市)对特殊困难居民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二)待遇水平: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含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 70%。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