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340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居民特殊病门诊医疗费负担,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0〕210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云人社发〔2008〕2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统筹地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报销的特殊病病种及报销项目范围。
(一)恶性肿瘤(包括各种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及其他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
报销项目:门诊放疗、门诊口服化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报销项目:门诊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治疗。
(三)器官移植(包括肾移植、肝移植、血液系统疾病的骨髓移植和干细胞移植、心肺移植)
报销项目:术后门诊抗排异药物治疗。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
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
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六)精神分裂症及双相情感障碍症
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七)癫痫
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八)血友病
报销项目:门诊药物治疗。
三、全省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的报销准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