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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进入城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的学生可直接获得所就读城市的城镇户口。省、市负责安排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

  制定中、高等职业学校编制标准。对职业院校实行按编制足额拨付经费。建立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准入制度。

  (五)提升高等教育竞争力

  加快提升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到2015年,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达到128万人,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1%左右。打造1至2所具有国际影响、国内一流的大学。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或专业领域特点、在国内同类院校领先的本科高校。

  加强学科建设。到2015年,省属本科高校办好50 个左右的国内一流学科,再建设20个左右的国家重点学科,支持全省高校建设200个左右优势特色学科。

  加强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到2015年,高校新增院士 5人左右,新增长江学者特聘教授10人左右,新增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20人左右。引进海内外高端拔尖人才不受学校编制限制,确定行政职务不受职数限制,直聘为二级教授不占学校岗位职数,在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高校可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的新教师,即时办理聘用。

  加强重点实验室等学科平台建设。到2015年,由省部企共建15个左右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大型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实现承接重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创新科技项目的新突破,引领产业发展与升级。

  促进高等教育投入多元化。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到 2012年,省属高校生均财政拨款达到生均国家基本标准。推动高校通过社会化运作、土地资源盘活开发等方式筹措教育经费。省属高校在同一城市应集中在一个校区办学,由省政府统筹高校土地资源开发与学校建设,所得收益全部用于高等教育发展。

  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改革,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 扶持高等教育资源稀缺的城市举办本科高等教育。推动独立学院尽快达到普通本科院校设置标准。加快推进省内高校与世界高水平院校开展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

  五、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强化教育督导与教育评估工作,科学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健康发展。加强教育决策咨询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教育决策支撑体系,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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