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扩大党代表大会选举中的民主。要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科学制定选举办法。新选举产生的市、县(市、区)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时,除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外,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充实介绍内容,可采取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书面述职、回答提问等方式,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市、县(市、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应高于百分之十,乡镇党委委员差额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提倡乡镇不通过预选,一次选举产生党委委员,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一次选举产生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市县乡党的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和书记、副书记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已经开展公推直选试点的乡镇党委,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投票方式,创造有利于代表充分表达意愿的环境和条件,切实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五、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以换届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规范换届人选提名办法。坚持对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人选进行全额定向推荐提名,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对新提名人选进行差额考察。乡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提名候选人。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人员的范围,科学分析和运用推荐测评结果,综合考虑岗位需求和干部近年考核评价情况、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等因素,既尊重民意,又防止简单以票取人。现班子成员在全额定向推荐中推荐票未过半数,或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不宜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名。
(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认真落实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一个意见、三个办法”要求,探索实行符合不同区域、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的考核评价办法。注意从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等方面完善干部德的评价标准,注意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考察干部的德。坚持并完善差额考察、延伸考察,扩大考察谈话范围,提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质量,增加考察准确性。注意把换届考察与经常性考察相结合,综合运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巡视、审计、统计及部门(行业)专项考核结果,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改进和完善实绩分析、民意调查等办法。完善考察预告、考察对象公示等制度,扩大预告、公示范围,丰富公示内容,改进公示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媒体公示,增加考察工作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