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国家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处在专利或行政保护期内的专利免疫药品和处在新药保护期内的一、二类免疫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疫苗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执行。
(三)对未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和未列入国家及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其他由疫苗接种者自愿接种的非免费疫苗(第二类疫苗),销售价格实行进销(零)差价率控制,计算公式为:疫苗销售价格=疫苗实际购进价格×(1+进销(零)差率)
根据现有疫苗经营状况,我省疫苗经营经过省、市(州)、县(市、区)疾控部门和乡镇卫生院及基层接种点等环节销售。为控制疫苗价格,在严格控制疫苗经营环节费用的基础上,规定各环节的差率水平为:省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8%,市(州)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12%,县(市、区)级疾控部门及疫苗经营单位进销差率不超过20%,乡镇卫生院和基层接种点合计进零差率不超过35%。本通知规定的进销(零)差率为最高差率,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其他疫苗经营单位可按低于规定差率作价销售疫苗。
(四)疫苗经营流通环节。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应严格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规定配送。其他疫苗有规定必须采取分级配送的,按分级办法配送;按有关规定可以多渠道、少环节经营的,在确保疫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经营疫苗的下一级和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可减少经营环节或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进疫苗。
五、除有规定免收费用外,疫苗接种的挂号、诊治、检查、注射等其他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收取。有劳务补助经费的免疫预防接种不得收取劳务费。
六、各疫苗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物价部门医药价格管理公示办公室办理疫苗价格公示手续,未经价格公示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疫苗,不得在各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机构使用,违反规定使用的,疫苗接种者可以拒付相关费用。疫苗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防止出现价格暴利、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疫苗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向疫苗接种者收取费用、不按规定公示疫苗价格、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