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
(湘价医〔2010〕188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规范疫苗价格秩序,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健康发展,提高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减轻疫苗接种者经济负担,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精神,现将我省加强疫苗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疫苗价格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3号令)、《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疫苗价格管理实际制定。省及各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疫苗生产流通企业、使用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在我省境内,符合有关卫生和药品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卫生(药监)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疫苗的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疫苗生产流通企业,均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三、疫苗出厂价格
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疫苗出厂价格,现行出厂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规定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一)。其他未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出厂价格,在国家没有制定出台新的疫苗出厂价格管理办法前,由疫苗生产企业根据疫苗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自主确定。
四、疫苗销售价格
(一)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其成本及接种费用由政府承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疫苗接种单位不得向疫苗接种者收取任何费用;有其他经费来源的疫苗,不得向疫苗接种者收取经费来源单位规定的免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