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
编制十年工作规划。按照上下联动,相互衔接,重点突出,科学完整,确保灾害隐患心中有数,防治工作有据可依的原则,根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我省实际,尽快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系统、全面的地质灾害调查,摸清灾情、成因、危害和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综合考虑当地地质环境、气候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因素的基础上,区别轻重缓急和灾害防治类型,集思广益,因地制宜,分级制定省、州(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十年工作规划,指导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制定专项防治规划。水利水电、交通运输、管道及输电线路、新农村建设、引水、城镇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等10类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制定专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灾害防治主体,提出具体保障措施,确保项目筹备、建设和投入使用后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制定专项防治规划并按照规定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实施。
制定年度防治工作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十年规划和专项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及时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将年度防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并逐级细化落实到县、乡、村、组,将具体工作责任明确到有关人员,限期按照要求完成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
三、深入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
深化重点防治县域地质灾害调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次生地质灾害易发区(带)开展较大比例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进行隐患风险评价,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重要工程布局提供基础地质依据。要确保“十二五”期间完成10个重点县县域地质灾害详查,“十三五”期间完成15个重点县县域地质灾害详查。
加强重点城镇灾害调查评价。对全省68个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城镇及新增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区开展大比例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为灾害防治和临灾应对提供依据。对已实施工程治理的重点城镇进行再调查、再评价,及时准确掌握治理工程进展情况,科学评估防治效果,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工程实效。
严格重大工程项目调查评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运输、铁路、教育、卫生、旅游、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重大工程建设单位提前开展工程项目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合理确定项目布局,科学组织建设施工,坚决杜绝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确保项目建设全过程人员和财产安全。
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