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0]17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我省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受气候、生态环境、人类活动等因素的影响,地质灾害呈现出多发易发态势,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危害。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具体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一五”降低15%,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减少20%;“十三五”期间全省地质灾害年均损失比“十二五”降低 20%,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再减少30%。现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以预防滑波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的“四结合”原则,加快推进实施十项重大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投入
设立专项防治资金。按照争取国家支持一部分、省投入一部分、州(市)自筹一部分的原则,每年全省筹集不少于10亿元的专项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中,省每年安排5亿元,争取国家支持3亿元,州(市)自筹2亿元左右。专项资金年初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落实到位,设立专户,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省直有关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在合理留出省级重点工程防治经费的前提下,将其余资金一次性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防治项目和实际工作中,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出县级政府资金使用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效率。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抓紧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由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牵头,审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设计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使用、任务进度、工程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高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