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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区办关于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区办关于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民保明电〔2011〕6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民政局、财政局、老区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保障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精神,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1〕9号),决定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每人100元;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每人180元;

  (四)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每人180元。

  二、补贴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革命“五老”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除厦门市自行负担外,其他设区市由省级财政负担。

  本次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另文下达。

  三、发放办法和时间安排

  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活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革命“五老”人员生活补贴由县级老区部门发放。上述对象凡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直接拨入其个人账户;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根据核定的名单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交叉重叠的对象按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发放。

  此次生活补贴务必于春节前(2011年2月1日)发放到位,并做到不漏一户,不少一人。

  四、几点要求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民政、财政、老区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高度重视此次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节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要按黄小晶省长在2011年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要求,确保贫困户、革命“五老”人员、五保户和敬老院、光荣院、孤儿院等在节日期间能吃上肉,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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