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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0〕6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于2004年停止了药品价格备案,此前备案的药品价格不再有效,各药品生产、经营部门不得再以药品价格备案表作为药品招标、销售依据。

  二、各地对我局已公布过价格的政府定价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对暂未公布价格的药品应按规定程序上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销售价格。

  三、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机构自配制剂价格时,注意医疗机构之间相同或相近品种的价格衔接,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定价程序。必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并创造条件开展定价前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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