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0〕183号)
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区2010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492号文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荔城区农用地11.2968公顷(其中耕地10.7754公顷)、未利用地0.82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莆田市2010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荔城区新度镇厝柄村水田10.6984公顷、其他农用地 0.51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703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9175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0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4公顷、其他土地0.82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823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