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考核的通知
(云价价格〔2010〕98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局,云南电网公司,国电云南分公司、华电云南分公司、大唐云南分公司、国投曲靖发电公司、滇东能源有限公司、滇能(集团)控股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监管,保障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脱硫电价在减少二氧化硫气体排放、促进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确保我省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要求,现将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促使各燃煤电厂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及脱硫效率,按照发改价格〔2007〕117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云南电网统调火电企业的脱硫加价实行“按月考核、按月支付”的办法。
二、云南电网公司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统计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上个月的投运率、脱硫率及无故停运或因改造、更新、维修脱硫设施等原因停运时间内的上网电量,并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云南电网公司计算的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率进行核定;云南电网公司自收到核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省环保厅核定的投运率、脱硫率校核停运时间内的上网电量,报省物价局审核。
三、省物价局以省环保厅确定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率及审核确认的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和停运时间内的上网电量,计算确认各脱硫机组上个月应扣减的脱硫电价款。云南电网公司根据省物价局最终确认的实际应支付的脱硫电价款与各电厂进行结算。对各火电企业按月扣减的脱硫电价款,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收缴省级财政,并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率达不到要求的电厂,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省环保厅与云南电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确保各项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五、燃煤发电企业要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向省环保厅和云南电网公司实时传送监测数据,不得无故停运。因改造、更新、维修需暂停脱硫设施运行的发电企业,需提前报请省环保厅批准并报告省物价局、云南电网公司。遇紧急事故停运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