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0〕201号)
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区2010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538号文批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1.5233公顷(其中耕地10.448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水浇地0.10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78公顷,大丘村水田4.896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874公顷,来塘村水田2.7599公顷、旱地1.1495公顷、园地0.0015公顷、其他农用地0.523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77公顷,四新村水田0.7737公顷、旱地0.5104公顷、其他农用地0.349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37公顷,西徐村水田0.25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7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049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秀屿区人民政府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