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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非营利组织在申请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申请免税资格起始年度的上一年度相关资料。当年度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可提供当年相关资料。

  五、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

  1.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具体为:

  (1)2002年1月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市国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2.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认定。

  (二)免税资格认定的认定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资料集中进行初审,确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名单。受理期限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名单加盖公章报送市局(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初审名单进行复核后,将符合免税资格的名单予以公布。

  六、以前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纳税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设立登记时间

 

申请免税资格开始年度

 

登记管理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生产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业务范围

 

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相关规定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是  □否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是  □否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  □否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是  □否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是  □否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是  □否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是  □否

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是  □否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是  □否

备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纳税人声明

本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以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有虚假内容,本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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