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
市、区各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
各国有企业应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企业集团公司全面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企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1.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2.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组织处理;
3.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
5.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调研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