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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市财政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负责汇总所属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工作情况,市国资局负责汇总其所组织的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工作情况,分别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并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10日)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局,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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