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保证自查效果,市、区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市、区各部门和各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组织汇总上报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各企业集团汇总上报要求。凡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必须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由其逐级汇总上报。
2.市、区各部门汇总上报要求。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局负责汇总所属单位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纳入治理范围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统计表》(见附件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11月1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在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市委宣传部负责对三大集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各企业集团负责对其所属的国有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或独立核算单位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
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