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境外企业、金融企业。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
我市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统一部署实施。
市国资局牵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各区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所属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
转企事业单位的治理责任主体为市国资局,其中仍处于转委托的单位,其原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出版发行集团(以下简称三大集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按时汇总、报送市国资局。
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其所管理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实调整或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所管理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将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按时汇总、报送市国资局。
各企业集团(即母公司、一级企业,以下类同)应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全面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国有企业也要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应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