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推动企业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试点。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允许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二、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取得实效
(六)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缩短外商直接投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并实行“一审一核”制,提高外资审批效率。妥善处理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完善涉外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管理机制,防范和纠正虚假投资、出资不规范等现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七)改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事前核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积极推广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新政,方便企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在境外收购矿产资源、投资办厂、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用于成员单位境外放款,支持境外投资业务后续经营发展。
(八)为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企业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及展期、办理外汇登记、筹备期间费用汇出、发行股票债券募集的外汇资金汇回境内结汇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支持。
三、发挥外汇指定银行杠杆作用,加大对涉外企业的资金、结算支持
(九)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综合考虑利率、期限、汇率等因素,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并合理运用,为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加强对国际汇率市场、利率市场的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资金市场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境内外各种资金来源,多渠道、多方位筹措资金,降低涉外企业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十)切实开展融资产品创新。根据企业具体结算资金需求,灵活运用各种结算方式组合,推出有特色的、符合涉外企业需求的贸易融资产品,为企业进出口和“走出去”提供一揽子、一站式融资服务。进一步加大与海关、税务等涉外部门的沟通,利用各部门的信息渠道,加强相关融资产品的推广使用。
(十一)加大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力度。外汇指定银行可与第三方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向投保信用保险或者有担保的出口贸易提供资金融通,支持涉外企业稳定发展。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海外网络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重点国别、重点行业、国外买家的风险研究,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预警措施,为涉外企业融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实现融资业务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