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房地产税收调控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严格按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财政、国土房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和网络交易平台,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认真配合、协助各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市国土房管部门要抓紧完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落实“认房又认贷”的住房贷款资格审核制度。财政、建设、规划和国土房管等部门要配合金融监管机构,检查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五、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要强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实行“应保尽保”;要确保2011年我市商品住宅用地实际供应总量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并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节奏。进一步优化土地供应结构,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
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按照国家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坚决抑制地价过快上涨,积极推进经营性用地预申请制度,对可能出现高地价的商品住宅用地,可以及时调整土地公开出让方式,采取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或综合招标等公开出让方式确定受让人。
六、严格执行国家住房限购措施,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一定时期内,暂定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