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穗府办〔2011〕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出台后,我市及时制定和积极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等调控政策措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得到有效抑制,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得到持续改善,房价过快增长态势得到初步遏制。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差别化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政策,综合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我市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利用空置直管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提取比例从目前的10%提高至13%,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溢价部分阶梯累进提取机制。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部分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三旧”改造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