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十一)促进民营企业资产合理流动。引导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整合资本,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民间资本并购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征收营业税。(省金融办、广东证监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增加地方金融服务供给,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完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自助性担保机构发展。放宽融资抵(质)押范围。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省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广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广东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善民间投资管理和服务

  (十三)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和加强政府对民间投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民间投资信息发布机制,明确各部门信息发布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与民间投资有关的发展规划、投资政策、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主体正确判断形势。充分发挥工商联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法规、财务金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简化行政审批。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除国家规定必须由省核准及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外,实行属地管理,全部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按省有关规定享有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特大镇政府的有关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建设等部门的有关审批事项权限相应予以调整。加快建立并联审批制度,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规范备案管理,严禁以备案等名义实行变相审批。选择重点领域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促进民间投资进入相关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消防局、人防办、监察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特许经营管理。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特定公共产品或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扩大特许经营范围,规范特许经营活动,促进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相关领域。完善特许经营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特许经营权授予、合同执行和监督等行为,涉及重大民生的特许经营事项应报同级人大审议。特许经营项目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经营,合同双方应严格依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特许经营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卫生厅、广电局、体育局、林业局、旅游局、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