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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尽快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指导目录,进一步细化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二)落实投资平等待遇。及时清理或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政策规定,在工商登记、项目核准、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使用、规划选址、环评审批、设计审查、税费征收、供水供电、安全监督、竣工验收、人才引进等方面,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省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清除投资体制障碍。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民间资本投向各类社会事业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服务对象多层次的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可经营性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国有投资建成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项目,经批准可依法向民营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完善基础设施运营监管,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独资、控股、参股、承包租赁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目录,促进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竞争。进一步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推进相关领域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为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条件。(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

  (四)促进民间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制定民间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对纳入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扶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扶持民营龙头骨干企业。各行业民营龙头骨干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民间投资重点项目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补贴,优先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手续,需要融资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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