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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粤府〔201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民间投资准入范围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对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公路、轨道交通、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农田水利、能源、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管理局,省水利厅、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文化、广播影视、旅游和体育产业等社会事业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用担保公司、区域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领域。(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连锁经营、批发零售、物流、电子商务、会展等商贸流通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6.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省国防科工办负责)

  7.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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