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统计人员要求:
(一)乡(镇、街道)政府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一般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1-2人,主要乡(镇、街道)配备2人以上,各村、居委会(社区)配备1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二)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大、中专及以上学历,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从业证书后才能上岗从事统计工作。
(三)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必须征得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统计人员工作职责与任务: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各专业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任务。
(二)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统计原始记录和台账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做到准确、及时、连续、齐全。
(三)基层统计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
第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统计人员岗位职责制、统计报表审核和报送制度、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制度、统计资料使用与提供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
(二)各项制度公开公示。
第三部分 统计业务工作规范
第七条 实施统计调查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据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对非法统计调查表,有权拒绝填报,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举报。
(一)数据采集
1. 建立历史和进度统计台帐(电子台帐)。统计台帐以统计原始记录或村级报表为依据,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计台账用墨水笔填写,不得随意修改、销毁,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当及时复核,据实更正。
2. 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说明。
(二)数据处理
1. 统计人员接收报表后,要认真审核,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者有疑问的,应当责成填报单位进行核实或更正,统计员不得擅自修改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