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全省县级统计机构和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活动。县级统计机构对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可参照此“方案”组织实施。
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仍按《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执行。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主要内容是:
1.加强统计岗位(机构),完善统计网络。乡(镇、街道)政府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统计岗位可以一岗多人。有条件的可以单独设置统计站或统计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实行统计工作的垂直领导。乡(镇、街道)政府要有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工作负全责。一般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1-2人,主要乡(镇、街道)配备2人以上。村(居)委员会至少要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类统计调查任务。
2.加强统计人员管理。要选用热爱统计工作,事业心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频繁更换,如需调整,需征得县(市、区)统计局同意。
3.强化统计制度建设。建立《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统计报表报送和审核制度》、《统计原始记录台帐制度》、《统计资料使用与提供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制度》等,所有制度必须公开公示。
4.加强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基础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两级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原始纪录完整齐全,切实做到“数出有源、有据可查”。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电子版台账,实现统计台帐的信息化、标准化。
5.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依法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6.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快乡(镇、街道)统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各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2台微机,并形成与县级统计机构统计信息网的连接。专用微机联网率2011年达到60%;2012年达到80%;2013年达到98%以上。
7.加强统计资料管理。乡(镇、街道)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需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签字。乡镇各个部门如农经、农机等,在对口上报主管部门时,需到统计部门备案。统计部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重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确保数出一门。统计资料要装订成册,要有资料专柜,立卷归档。档案资料登记齐全,建立索引目录,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至少为3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乡(镇、街道)要建立和完善统计档案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