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病人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范围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医疗机构名称
| 所在区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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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越秀区
| 广州市中山二路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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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越秀区
| 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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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医院
| 越秀区
| 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
|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 越秀区
| 广州市盘福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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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海珠区
| 广州市昌岗东路250号
|
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 荔湾区
| 广州市多宝路63号
|
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
| 白云区
| 广州大道北1838号
|